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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来自中国和墨西哥的某些货运铁路连接器及其部件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2022年10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某些货运铁路连接器及其零部件”启动了低于公平价值和反补贴税调查。这些调查……

  • 对来自中国和墨西哥的某些货运铁路连接器及其部件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 2022年10月25日
已发布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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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什么变化
对来自中国和墨西哥的某些货运铁路连接器及其部件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哪些人会受到影响
Government
商业影响
2022年10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某些货运铁路连接器及其零部件”启动了低于公平价值和反补贴税调查。这些调查……

概述

2022年10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某些货运铁路连接器及其零件”启动了低于公平价值和反补贴税调查。这些调查的案件编号如下:A-570-145和C-570-146(中国)A-201-857(墨西哥)。

本次调查涵盖的商品范围如下:

本次调查范围涵盖某些货运铁路车辆车钩(也称为“联轴器”或“组件”)及其部件。货运铁路车辆车钩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即车钩关节和车钩本体,但也可能包括其他部件(例如,车钩锁、锁提升组件、车钩销、车钩拨杆和转子)。本次调查涵盖的车钩部件包括:(1) E型车钩本体,(2) E/F型车钩本体,(3) F型车钩本体,(4) E型车钩关节,以及 (5) F型车钩关节,具体定义参见美国铁路协会 (AAR)。货运铁路车钩部件(即车钩关节和车钩本体)单独进口时,均在本次调查范围内。车钩锁、锁提升组件、车钩销、车钩拨杆和转子在作为组件进口时属于受调查商品,但单独进口时则不在调查范围内。

本案涉及的货运铁路车辆车钩及其部件,无论成品或半成品,无论单独进口还是与其他相关或非相关部件一同进口,无论已组装或未组装,无论已安装或未安装,亦无论是否与非相关商品(例如其他非相关部件或已完成的铁路车辆)连接,均属于本案的管辖范围。成品加工包括但不限于电弧清洗、焊接、打磨、喷丸处理、热处理、机械加工以及各种部件的组装。当涉案车钩或其部件安装于其他非相关商品(例如铁路车辆)上时,本案的管辖范围仅限于该车钩或其部件本身。

这些调查范围涵盖的成品符合或超过 AAR M-211《联轴器、联轴器轭、关节、从动块和联轴器零件制造的铸造和产品批准要求》和/或 AAR M-215《联轴器系统》规范,或其他等效的国内或国际标准(包括对标准的任何修订)。

涉案连接器及其部件(无论已完全组装、未完成或已完成,或已安装在铁路车辆上)的原产国为该等连接器部件的铸造或锻造国。涉案商品包括上述定义的连接器部件,以及经过进一步加工或组装的连接器部件,包括在第三国安装在铁路车辆上的连接器部件。进一步加工包括但不限于电弧清洗、焊接、研磨、喷丸、热处理、喷漆、涂层、底漆、机械加工和各种部件的组装。在涉案产品的制造国或第三国,将非涉案部件与涉案部件或连接器进行连接、附件、接合或组装,并不影响涉案部件或连接器的适用范围。

本次调查所涉车钩目前归入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统计报告编号8607.30.1000。未加工的涉案货物也可归入HTSUS统计报告编号7326.90.8688。已安装在成品铁路货车上的涉案货物也可归入HTSUS统计报告编号8606.10.0000、8606.30.0000、8606.91.0000、8606.92.0000、8606.99.0130、8606.99.0160,或如作为国际运输工具进口,则归入子目9803.00.5000。涉案货物也可归入HTSUS统计报告编号7325.99.5000。这些美国协调关税制度子目仅供方便和海关用途;这些调查范围的书面描述才是决定性的。

提交关于调查范围意见的要求:

请务必遵守以下三项要求。

提交意见截止日期:

商务部已预留一段时间,供相关各方就产品覆盖范围(调查范围)提出问题,具体内容已在启动通知中公布。如果范围意见包含事实信息(参见19 CFR 351.102(b)(21)),则所有此类事实信息均应限于公开信息。商务部要求所有此类意见于美国东部时间2022年11月7日下午5:00前提交,即本通知签署之日起20个日历日内。任何反驳意见(可能包含事实信息)必须在2022年11月17日美国东部时间下午5:00前提交,即首次意见提交截止日期后10个日历日内。商务部要求各方在此期间提交其认为与调查范围相关的任何事实信息。但是,如果一方随后认为与调查范围相关的其他事实信息可能具有相关性,则该方可以联系商务部并请求允许提交这些补充信息。所有这些评论都必须记录在上述各项并行 AD 和 CVD 调查的记录中。

必须出庭:

希望参与此环节并列入公共服务名单的各方必须提交出庭函。商务部法规第351.103(d)(1)条规定,“除调查中提交请愿书的申请人外,所有利害关系方如欲列入特定环节的公共服务名单,均须提交出庭函。”出庭函必须与其他任何文件分开提交(申请访问反倾销办公室的申请除外)。请注意,出庭函必须说明当事人如何符合利害关系方的资格(例如,涉案商品的出口商、生产商或进口商),并须提供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您拥有执法与合规部门反倾销和反补贴税集中电子服务系统 (ACCESS) 的电子申报账户,您也可以登录该系统提交出庭函。使用权点击“管理申报信息”,然后点击“创建新申报信息”。所有提交给商务部的文件都必须使用 ACCESS 系统进行电子提交。电子提交的文件必须在截止日期(通常为下午 5 点)前完整成功送达。

为方便起见,商务部在线提供以下资源,以帮助您遵守这些电子申报程序:

请注意,认证要求适用于公司/政府官员及其代表。在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程序的各个环节,提交事实信息的各方必须遵守19 CFR 351.303(g)关于事实信息认证要求的规定。

了解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关键情况

关键情况是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AD/CVD)法律中的一项规定,允许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有限制地追溯征收关税。进口商应注意,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启动后进口的涉案商品可能会被追溯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初期,认定存在紧急情况是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应对可能出现的进口激增的重要工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申请人可在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前最多21天内提出紧急情况的主张。如果商务部认定存在紧急情况,则其有权依法命令追溯暂停在反倾销/反补贴初步裁定和/或最终裁定作出之前申报的货物的清算和缴纳保证金。

商务部追溯性暂停进口商品以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权力仅限于以下两者中较晚日期之后提交的进口商品:(1) 首次下令暂停清算生效日期前 90 天,或 (2) 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启动调查决定的日期。无论哪种情况,对于被认定为存在重大情况的进口商品,均须缴纳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现金保证金。

如果商务部初步认定存在紧急情况,且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均最终认定存在倾销或补贴,但其中任何一个机构最终认定不存在紧急情况,则商务部将指示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解除对90天紧急情况期间申报货物的暂停入境限制,并退还就这些货物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在反倾销/反补贴税案件的此阶段,现金保证金退款不计利息。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

美国商务部反倾销/反补贴税行动、执法和合规处,地址:1401 Constitution Avenue NW, Washington, DC 20230;联系人:Zachary Shaykin,电话:(202) 482-2638(中国反倾销税调查);Jon Hall-Eastman 和 Samuel Brummitt,电话:(202) 482-1468 和 (202) 482-7851(墨西哥反倾销税调查);Terre Keaton Stefanova,电话:(202) 482-1280(中国反补贴税调查)。

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就这些程序作出的裁决将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各方还可以查看商务部的公开反倾销/反补贴税信息。

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CBP) 提供 ACE 和“添加反倾销税搜索”方面的指示https://aceservices.cbp.dhs.gov/adcvdweb

有关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CBP) 反倾销/反补贴税执法方面的问题,请参阅“优先贸易问题”: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cbp.gov)

Crane贸易服务公司可以协助您解答有关此事的任何疑问。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 CWTSConsulting@cranew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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