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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85 FR 50866 进行的 LCA 修改

根据《联邦公报》附件一的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决定调整需加征额外关税的非航空产品清单。非航空产品加征关税的水平将保持不变……

  • 根据 85 FR 50866 进行的 LCA 修改
  • 2020年8月25日
已发布 2020年8月25日

概述

根据《联邦公报》附件一的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决定调整需加征额外关税的非航空产品清单。非航空产品的额外关税税率仍为25%。此外,某些大型民用飞机的额外关税税率仍为15%。自2020年9月1日美国东部夏令时凌晨12:01起,所有进入美国消费市场或从仓库提取用于消费的货物均需缴纳上述额外关税。

除符合 19 CFR 146.43 中定义的“国内产品”准入条件的产品外,附件 1 所列的任何产品,如须缴纳本决定所规定的额外关税,且于 2020 年 9 月 1 日美国东部夏令时凌晨 12:01 或之后进入美国自由贸易区,则只能按照 19 CFR 146.41 中定义的“优惠外国产品”准入。此类产品在进入美国消费市场时,须遵守适用美国协调关税制度 (HTSUS) 子目项下的任何从价关税税率或数量限制。

Crane贸易服务公司可以协助您了解这些新要求是否适用于您的产品。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 CWTSConsulting@cranew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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