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服務條款
1. 範圍
本德國通用條款和條件適用於賣方Crane Worldwide LLC 或Crane Worldwide Germany GmbH 提供的所有服務要約,以及由此要約產生的所有合約關係,除非供應商和賣方之間已就與邀請或要約所約定的合約相同的服務或交付達成有效的合約協議,並且雙方已同意該單獨協議優先適用。
供應商在貨運代理和倉儲領域的服務受德國貨運代理協會(DSLV)制定的《2017年德國貨運代理標準條款和條件》(ADSp 2017)約束。供應商根據《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約公約》(CMR)提供的國際公路貨運服務受《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約公約》(CMR)的規則和條例約束。
2. 利益衝突
供應商和Crane Worldwide Logistics LLC 及其子公司(統稱「本公司」)特此聲明,他們與對方沒有任何財務、直接或間接的利益關係,也沒有任何可能影響其判斷或損害其專業職責的公正性和客觀性的個人關係。
3. 責任限制
本公司對因其員工或代理人的行為對供應商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但此責任限制不適用於人身傷害,也不適用於因公司或其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基本合約義務而造成的損失。
4. 供應鏈安全
代表公司提供供應鏈中貨物收集、交付、處理或存儲服務的供應商進一步聲明,貨物是在安全的商業場所和安全的裝卸運輸區域內製造、存儲、準備和裝載的,受到保護,免受未經授權的訪問,僱用可靠的人員,並對業務合作夥伴的可靠性和良好聲譽進行審查。
5. 保密/保密
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供應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有關客戶、商業機密、方法、流程或程序,或公司其他機密、財務或商業信息,或將其用於除促進本合約以外的其他目的。
6. 開票和付款
供應商應在本協議下所有服務完成後三十 (30) 天內開立發票,發票應詳細列明每項服務內容,並符合所有法律要求。公司應在收到有效發票及相應憑證後四十五 (45) 天內向供應商付款。
7. 審計
供應商有義務保留根據本合約提供的服務或產品的完整準確記錄以及開立的發票金額,保存期限為自這些記錄創建之日起三 (3) 年。
8. 資料保護
如果供應商提供的服務被視為根據 GDPR 第 28 條和/或英國 GDPR 代表公司處理個人數據,則雙方將根據適用的法律法規訂立相應的數據處理協議。
9. 挖走公司員工
供應商承諾,在本合約有效期內及合約期滿後一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招攬、聯繫、僱用或招募參與提供服務的公司的任何員工。
10. 供應商行為準則
供應商保證將永久遵守Crane Worldwide供應商行為準則。
德國服務條款
本德國服務條款適用於供應商向Crane Worldwide Logistics LLC 或Crane Worldwide Germany GmbH 提供的任何服務報價以及由此報價產生的任何合約關係;除非且在供應商與 Crane Worldwide Germany GmbH 之間存在涵蓋與透過邀請或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