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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定(USMCA)更新版臨時實施細則

2020年1月29日,《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定實施法案》(USMCA)正式簽署成為法律。該法案於2020年3月13日獲得最終批准,並將於2020年7月1日生效。

  • 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定(USMCA)更新版臨時實施細則
  • 2020年6月16日
已發布 2020年6月16日

一覽

發生了什麼變化
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定(USMCA)更新版臨時實施細則
哪些人會受到影響
Automotive
商業影響
2020年1月29日,《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定實施法案》(USMCA)正式簽署成為法律。該法案於2020年3月13日獲得最終批准,並將於2020年7月1日生效。

概述

更新後的臨時實施細則 - 美墨加協定

2020年1月29日,《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定實施法案》(USMCA)正式簽署成為法律。該法案於2020年3月13日獲得最終批准,並將於2020年7月1日生效。

該協議規定立即或分階段取消原產於美國、墨西哥和加拿大的貨物三邊貿易的關稅和障礙。

美國海關於2020年6月16日發布了「更新版臨時實施細則」。該文件就美墨加協定(USMCA)下的優惠關稅申請提供了指導。請點擊下方連結查看更多詳情及新協定的變更。這裡

Crane貿易服務我們可以幫助您了解新的美墨加協定計畫—如有任何疑問,請與我們聯絡。CWTSConsulting@craneww.com

  • 什麼是美墨加協定?美墨加協定(USMCA)是美墨加三國之間的貿易協定。該協定生效後,將取代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
  • 根據美國貿易代表的說法,美墨加協定將於2020年7月1日生效。
  • 《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定》(USMCA)不像《北美自由貿易協定》那樣要求提供特定的原產地證明。根據USMCA,CBP 434表格並非強制性要求。
  • 根據《美墨加協定》(USMCA)申請優惠待遇時,應包含九項最低資料要素。這些資料要素列於USMCA附件5-A(最低資料要素)。這些資料要素必須顯示申請優惠待遇的貨物原產於美國,並符合USMCA第五章的要求。此資訊可在發票或其他任何單據上提供。該資訊必須對原產貨物進行足夠詳細的描述,以便識別該貨物並符合《統一條例》規定的要求。最低資料要素:

1. 進口商、出口商或生產商的原產地證明 2. 認證機構 3. 出口商 4. 生產商 5. 進口商 6. 貨物描述及HS編碼(精確到6位) 7. 原產地標準(貨物符合的原產地標準,詳見美墨加法協定) 8. 19999. 授權日期內可獲授權日期的第199999. 授權日期內可簽署日期的第99999.

  • 區域價值含量從 62.5% 提升到 75%,分三年逐步提升。
  • 勞動價值含量(進口汽車價值的40-45%必須來自工人時薪至少為16美元的製造業工廠。美國勞工部將對製造業進行評估。)
  • 設施資格,由 CBP 確定零件價值、整車價值和整體人工價值含量。
  • 鋼鐵和鋁(汽車製造商每年購買的鋼鐵和鋁中至少 70% 必須來自北美)。
  • 有關更多信息,請選擇 USMCA 第 4 章——原產地規則。
  • 修訂後的關稅轉移規則保留了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的基本概念,並作了一些修改。這些規則允許製造商使用北美通常不提供的紡織原料(例如人造絲纖維和可見襯裡布料)。
  • 美墨加協定修改了 HTS 第 61 章和第 62 章商品的章節規則。
  • 美墨加協定將合格商品中允許的非原產投入物的最低百分比從 7% 提高到 10%(在 10% 的總體上限內,彈性體含量的總重量不得超過 7%)。
  • 美墨加協定的其他變更要求,服裝生產中使用的縫紉線、口袋布、窄鬆緊帶和塗層織物必須在北美生產,這些產品才能被視為原產地產品(根據現行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這些物品可以從該地區以外採購——美墨加協定確保這些輔助部件源自該地區)。
  • 《美墨加協定》為北美貿易設立了紡織品章節,其中包括針對紡織品的核查和海關合作條款,為加強海關執法和防止詐欺提供了新的工具。
  • 美墨加協定降低了美國從加拿大和墨西哥進口的部分紡織品價格上限,同時大幅提高了美國向加拿大出口服裝和其他成品紡織品的價格上限。

為促進跨境貿易,美國已與墨西哥和加拿大達成協議,提高三國的最低免稅額度。加拿大將數十年來首次提高最低免稅額度,從20加幣提高至40加幣。此外,加拿大還將提供最高150加幣的免稅額度。墨西哥將繼續維持50美元的最低免稅額度,並提供最高相當於117美元的免稅額度。

價值達到這些水準的貨物將以最少的正式入境程序進入,使更多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更容易參與跨境貿易。

  • 要求對版權及相關權利給予完全國民待遇,以免美國創作者在外國市場失去與國內創作者相同的保護。
  • 繼續為創新者提供強有力的專利保護,確立專利性標準和專利局最佳實踐,以確保美國創新者(包括中小企業)能夠透過專利保護其發明。
  • 加強對醫藥和農業創新者的保護。
  • 版權期限至少為作者有生之年加 70 年;對於版權期限並非基於人的生命的作品,版權期限至少為首次授權出版後 75 年。
  • 要求制定嚴格的標準,防止規避通常用於保護數位音樂、電影和書籍等作品的技術保護措施。
  • 建立適當的版權安全港,為不直接從侵權中獲益的合法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可預測性,並符合美國法律。
  • 為承認新的地理標誌 (GI) 提供重要的程序保障,包括制定強有力的標準,以防止頒發阻止美國生產商使用通用名稱的地理標誌,並建立締約方之間根據國際協議就未來地理標誌進行磋商的機制。
  • 加強商標(包括馳名商標)的保護規定,以幫助那些投入大量精力和資源來建立品牌商譽的公司。
  • 禁止以電子方式分發的數位產品(電子書、影片、音樂、軟體、遊戲等)徵收關稅和其他歧視性措施。
  • 確保資料可以跨國傳輸,並儘可能減少資料儲存和處理地點的限制,從而增強和保護全球數位生態系統。確保供應商在使用電子認證或電子簽名方面不受限制,從而促進數位交易。
  • 保證可執行的消費者保護措施,包括隱私權和防止未經請求的通訊的保護措施,適用於數位市場。
  • 限制政府要求揭露專有電腦原始碼和演算法的能力,以更好地保護數位供應商的競爭力。
  • 促進合作應對網路安全挑戰,同時努力推廣業界最佳實踐,以確保網路和服務的安全。
  • 促進政府產生的公共資料的開放獲取,以增強其在商業應用和服務中的創新應用。
  • 限制網路平台對其託管或處理的第三方內容的民事責任(在智慧財產權執法領域之外),從而增強這些依賴使用者互動和使用者內容的成長引擎的經濟可行性。

美國-墨西哥-加拿大貿易概況介紹: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現代化為21世紀貿易協定https://ustr.gov/trade-agreements/free-trade-agreements/united-states-mexico-canada-agreement/fact-sheets/modernizing

美國、墨西哥合眾國和加拿大之間的協議 2019年12月13日 文本https://ustr.gov/trade-agreements/free-trade-agreements/united-states-mexico-canada-agreement/agreement-betw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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