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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諮詢

進口商應根據第 301 條第 4A 項行動申請關稅退稅

此次針對第4A清單採取的行動,是在此前已有多起訴訟指控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在評估額外關稅時超越其權限之後進行的。第4A清單價值1160億美元,包含以下商品:

  • 進口商應根據第 301 條第 4A 項行動申請關稅退稅
  • 2021年8月20日
已發布 2021年8月20日

概述

此次針對第4A清單採取的行動,是在此前已有多起訴訟指控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在評估額外關稅時超越其權限之後進行的。第4A清單價值1160億美元,包含以下商品:

  • 食品
  • 鞋類、服裝和配件
  • 鋼鐵、鋁和其他金屬
  • 機械及其零件
  • 消費品

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允許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評估對中國操縱匯率和網路竊盜行為的報復性加徵關稅。

該法案要求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在調查結束後12個月內決定是否採取任何行動。 USTR發布第4A清單的時間超過了12個月的期限,因此,加徵關稅的做法超出了該法案的規定範圍。

列入第4A類案件清單的案件提交截止日期是2021年8月20日進口商仍可對清單 3 提起訴訟,儘管訴訟時效是否已過仍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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