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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諮詢

根據 85 FR 50866 進行的 LCA 修改

根據《聯邦公報》附件一的規定,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決定調整需加徵額外關稅的非航空產品清單。非航空產品加徵關稅的水平將保持不變…

  • 根據 85 FR 50866 進行的 LCA 修改
  • 2020年8月25日
已發布 2020年8月25日

概述

根據《聯邦公報》附件一的規定,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決定調整需加徵額外關稅的非航空產品清單。非航空產品的額外關稅稅率仍為25%。此外,某些大型民用飛機的額外關稅稅率仍為15%。自2020年9月1日美國東部夏令時間凌晨12:01起,所有進入美國消費市場或從倉庫提取用於消費的貨物均需繳納上述額外關稅。

除符合 19 CFR 146.43 中定義的「國內產品」准入條件的產品外,附件 1 所列的任何產品,如須繳納本決定所規定的額外關稅,且於 2020 年 9 月 1 日美國東部夏令時凌晨 12:01 或之後進入美國自由貿易區,則只能按照外國產品准入 1941941937 中的「此類產品在進入美國消費市場時,須遵守適用美國協調關稅制度 (HTSUS) 子目項下的任何從價關稅稅率或數量限制。

Crane貿易服務公司可以協助您了解這些新要求是否適用於您的產品。如有任何疑問,請與我們聯絡。 CWTSConsulting@cranew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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